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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十二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管理员2020-07-23【殡葬政策】人已围观

为加快重庆市殡葬事业发展,发挥殡葬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切实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划。

一、殡葬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殡葬事业得到较大发展。火葬改革稳步推行,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服务网络基本形成,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殡葬惠民政策初步建立。“十一五”末,全市火化率达到33.9%,建成火化殡仪馆32个、殡仪服务站32个、经营性公墓6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45个。

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殡葬改革阻力较大,全市死亡人口火化率偏低;二是殡葬设施建设滞后,布局不合理;三是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匮乏,乱埋乱葬现象突出;四是殡葬服务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殡葬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需要加强;五是殡葬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力量薄弱;六是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不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

二、“十二五”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以民生为导向,大力推进惠民殡葬,建立健全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方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改革,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益优先。从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发展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保障困难群众丧葬需求,尽可能彰显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质。

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的殡葬改革方针,按照国家对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的要求,通过推广节地葬法、改造殡葬设备、创新殡葬科技、倡导文明祭扫等措施,努力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全市各级政府在殡葬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殡葬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营造社会参与氛围,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科学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行为,继续推进政企、政事分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年检、执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等各项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确保殡葬监督管理的公开、公正。

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城乡殡葬事业发展,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重点扶持“两翼”地区尤其是三峡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殡葬事业发展,实现殡葬事业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和高效有序的殡葬管理体制,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十二五”期间,全市平均火化率年均增长2.2%,2015年达到45%;新建火葬殡仪馆8个;改(迁)建殡仪馆16个;新增集中治丧设施40个,2015年达到72个;新建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206个(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稳步提高火化率。

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科学合理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主城区实现火化全覆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以及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乡镇均应划定为火葬区。在土葬改革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鼓励引导群众对死亡人员实行火化,逐步缩小土葬改革区。

深化葬式改革,提倡树葬、草坪葬、深埋简碑不留坟头等绿色环保的骨灰处理方式,着力治理一“装棺二次葬”。坚决禁止活人墓、豪华墓,严格限制墓葬用地,依法惩治乱埋乱葬行为。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大力推广文明、环保、科学的绿色葬式,提倡城市居民网上祭奠、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二)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提高殡葬服务能力。

构建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为主的殡葬服务体系,大力加强殡葬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殡葬科技发展,提升殡葬服务整体水平。

加快殡仪服务站建设。以殡仪馆为依托,以城区殡仪服务站补充,完善集中治丧设施。提高主城区市石桥铺殡仪馆、江南殡仪馆、渝北殡仪馆、北碚殡仪馆治丧服务能力,分别达到年3000具以上的治丧服务量,其他殡仪馆达到年1000具以上的治丧服务量。主城区新建11个殡仪服务站,达到平均20万人一个集中治丧设施,其他区县新建29个殡仪服务站。“十二五”末,全市新增殡仪服务站40个,达到72个(见附件2)。

加快火葬殡仪馆建设。新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万盛区、彭水县8个火葬殡仪馆,实现火葬殡仪馆区县(自治县)全覆盖。改建市石桥铺殡仪馆、渝北殡仪馆、北碚区殡仪馆、垫江县殡仪馆、忠县殡仪馆、开县殡仪馆、丰都县殡仪馆、江津区殡仪馆、奉节县殡仪馆、潼南县殡仪馆10家火葬殡仪馆;迁建万州区、长寿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县、綦江县6家火葬殡仪馆,不断提升火葬殡仪馆的服务能力(见附件3)。

强化公墓合理布局。一是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在二环范围内选址新建1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以满足主城区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除主城外的其他区县城区各新建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大力发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新建206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使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30%。鼓励各区县(自治县)选定所辖区域人口集中的村进行安葬(安放)点的建设,纳入区县(自治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二是有控制地发展经营性公墓。考虑到城市化进程和长远发展,在主城区二环周边区县规划新建3个市级区域性公墓,服务范围涵盖主城区和毗邻区县。其他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及现有公墓的实际剩余安葬空间等情况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经营性公墓。全市共新建16个经营性公墓(见附件4、附件5)。新建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应满足当地城镇居民15年安葬需求。

加快设备设施改造。市石桥铺殡仪馆、渝北殡仪馆、江南殡仪馆,通过完成整体升级改造工程或改扩建工程,提高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市石桥铺殡仪馆更新环保火化设备12台,更新购置4万个骨灰存放格位;渝北区殡仪馆更新环保火化设备4台、购置环保火化设备5台;合川区殡仪馆购置环保火化设备5台;北碚区、江津区、黔江区、綦江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区县(自治县)进行火化设备设施的改造与更换。

加快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严格贯彻落实《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遗体存放》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重庆本地的殡葬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一批殡葬服务地方标准。

加强殡葬科技、文化研究工作。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开展殡葬科技、文化研究工作。加强殡葬服务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围绕遗体火化、防腐整容、遗体冷藏、公墓建设与管理等殡葬服务重点领域,掌握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重点技术突破,带动提升殡葬服务科技水平。加强殡葬社会习俗的研究,挖掘殡葬行业的文化底蕴,提高殡葬服务文化含量。

(三)推进惠民殡葬,不断完善救助保障制度。

继续推进惠民殡葬,建立健全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在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度扩大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受益范围,不断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四)完善管理体制,规范殡葬行业管理。

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执法队伍,明确管理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火化殡仪馆由政府兴办和管理,对过去由社会资本建设的火化殡仪馆,应采取政府赎买方式,逐步收归国有。制定《重庆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墓管理和经营行为。制定《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殡葬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殡葬服务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推动技能鉴定与用人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衔接,在殡葬行业中逐渐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依托相关高等院校加快培养殡葬职业技能人才,5年培训殡葬从业人员3000人次。“十二五”末,使殡葬行业80%以上工作人员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六)建立殡葬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把殡葬应急保障机制建设纳入政府公共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列入全市各级政府出台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制定殡葬应急管理制度和重大事件殡葬应急预案,建立殡葬应急服务队伍,明确职能任务和组织机构。添置遗体接运、冷藏、火化等殡葬应急设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建立健全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把殡葬工作纳入市政府单项目标管理,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年度业务目标,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考核,并与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评挂钩。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牵头做好涉及殡葬事务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支持殡葬事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投入,积极落实惠民殡葬资金;规划部门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国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行为;物价部门要强化殡葬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殡葬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殡葬违法经营行为;林业部门要结合生态建设规定,对符合使用林地要求的殡葬设施建设要依法审批;公安部门要依法制止和查处丧事活动中的治安违法行为;市政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占道搭设灵棚等治丧行为。

(三)加大投入,促进发展。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殡葬设施建设和惠民资金落实到位。要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发挥公益性殡葬服务在基本殡葬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合理界定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引导社会资本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殡葬需求。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制度,吸引慈善资金进入殡葬服务领域。

(四)理顺体制,强化执法。

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殡葬执法机构,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乱埋乱葬、违规建造公墓和销售墓穴、占道搭设灵堂、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等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全面规范殡葬行为,确保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评估制度,确保规划落实。

建立规划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修订的,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公布。全市各级政府要强化规划意识,以本规划指导殡葬事业各项工作,保持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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