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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管理员2020-09-20【殡葬政策】人已围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60周年,集中展示新时期殡葬行业面貌和职工风采,进一步激发殡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单位;省、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
2.直接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殡葬服务单位。
(1)服务理念先进,服务程序规范,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
(2)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所提供的殡葬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殡葬需求。
(3)严格执行殡葬服务公开制度,在网站、服务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4)积极开展行风建设,注重便民利民,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5)工作环境整洁优美,设施设备人文环保,在节能减排、绿色殡葬等方面有创新。
(6)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够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团结敬业,职工满意度高。
(7)公墓运营规范、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生态化园林化程度高,积极承担公益责任,社会声誉好。
(8)近五年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2.殡葬管理单位。
(1)认真贯彻各项殡葬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成绩突出。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殡葬改革、管理、执法、服务等方面有创新。
(3)殡葬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大。
(4)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力度大、措施实,有效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5)加强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采取生态奖补激励措施,促进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6)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体系完善,实现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7)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建立健全清明节工作机制,保障群众安全文明祭扫。
(8)近五年来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2.热爱殡葬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
3.专业知识和技能出众,在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供殡葬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4.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或者感人事迹,得到群众充分认可和广泛好评。
5.原则上专职从事本领域工作时间不低于5年。
三、名额分配
本次拟表彰名额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100个以内,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200名以内。(《表彰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四、评选推荐程序
(一)推荐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方式进行。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由其主管单位或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审核后向民政部推荐。民政部组成临时性评选表彰机构,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审核。
(二)推荐评选实行“三公示”制度。基层单位上报的拟推荐对象,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对象名单,须在本地区公示无异议;民政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
五、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评选工作作为调动、鼓舞和激励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殡葬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评选,严格把关。评选先进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组织,全面衡量,优中选优,不搞平衡照顾,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先进个人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职业素养、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考虑一贯表现,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三)突出基层,面向一线。遵循适度表彰、侧重基层原则,表彰名额重点向殡葬管理服务一线倾斜。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先进集体名额总数的20%,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名额总数的20%以内,一线职工不低于先进个人名额总数的50%。(一线职工是指殡葬服务单位、殡葬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班子成员,如遗体接运工、遗体火化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殡仪服务员、墓地管理员、骨灰管理员、殡葬执法队员等直接从事殡葬服务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注重实效,推动工作。结合评选工作,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地区殡葬改革各项工作,深入研究“十三五”期间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切实把评选工作作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六、申报要求
请各地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推荐本地区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审核盖章后,于3月21日前统一报民政部。报送推荐名单时,请一并提交《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2)、《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表》(见附件4)。申报表要求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附件:
1.表彰名额分配表.doc
2.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doc
3.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doc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表.doc
民 政 部
2016年2月26日
联 系 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刘珺 付华 孙杰
联系电话:010—58123273/3264/3268
传 真:010—5812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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