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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墓志铭: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

管理员2020-05-15【丧葬文化】人已围观

  下面是由重庆殡葬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洛克墓志铭: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更多墓志铭尽在出国重庆殡葬网实用资料墓志铭专题。

  洛克墓志铭: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

  自由主义政治之父洛克为自己撰写的墓志铭是:“停下你的脚步阿,路人!躺在这里的就是约翰·洛克。如果你想问他是怎么样的一个人,他会说他是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身为一个学者,他以追求真相为他学习的唯一目标,你可以在他的著作里发现这点,任何有关他的事物都写在他的著作里了,也都比本墓志铭对他的赞美还要真实。确实,他的美德,并不足以让他自己提出来炫耀、也不足以拿来给你做为典范。让他犯下的邪恶随着尘土被掩埋吧。如果你要寻求作人的典范,去从圣经里找寻吧;如果你要寻找邪恶的典范,希望你不会找到它;如果你要寻找死人(如果这能够帮助你的话),你在这里就可以找到一个、也可以在任何其它地方找到阿。”

  曾有人说,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加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虽然洛克一生中经历了王政复辟、伦敦大火、伦敦大瘟疫等许多历史事件,他仍没来得及在有生之年看到他的理念被实践。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的发展在洛克的时代都还处于早期阶段。

  他的一生以追求真相和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为目标,而物质上,则“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值得我们学习。

  【拓展】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的哲学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大卫·休谟、乔治·贝克莱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约翰·洛克 - 税收理论

  1692年,约翰?洛克在其《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及1695年《再论提高货币价值》等著作中,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所缴纳的报酬,或人民财产得到保护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政府没有充足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洛克认为,政府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立场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的勇敢挑战,是对封建国家专利课税、横征暴敛的有力鞭笞。同时,它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征税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问题是地租、商品税,即直接税与间接税问题。他主张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以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必须将全体人民享受国家利益与单个国民享受国家利益区别开来,税收利益原则应建立在单个国民享受国家提供利益多寡的基础上。洛克对资产阶级税收思想的重要贡献还表现在:他基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国家论,考察了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弄清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明确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从而发展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在商品保税的负担问题上,洛克提出商品税乃至一切税收最终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观点。他认为,国内消费税是向全体阶级课征的,它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最终赋税大部分归地主负担。他这种对土地直接征税对商品间接征税的赋税转嫁论,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但是他的观点,代表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思想。

  约翰·洛克 - 生平

  洛克的父亲也叫做约翰·洛克,是一名在萨默塞特郡(Somerset)担任地方法官书记的律师,曾经在英国内战时担任议会派部队的军官。洛克的母亲艾妮丝·金恩则是一名制革工匠的女儿,据传长的相当漂亮。洛克的双亲都是清教徒。洛克在1632年8月29日生于萨默塞特郡的威灵顿村,一个距离布里斯托大约12英里的地方。他在同一天被受洗。出生后不久,洛克家搬到了布里斯托以南7英里的Pensford镇区,洛克便在那里的一个农村长大。

  1647年,在父亲的友人、也是国会议员的AlexanderPopham的资助下,洛克被送至伦敦就读西敏中学(WestminsterSchool)。在从西敏中学毕业后,洛克接着前往就读牛津的基督教会学院(ChristChurch)。虽然洛克的成绩相当杰出,他却对大学安排的课程感到相当乏味和不满,他发现一些当时的哲学家例如笛卡尔等人的著作都要比大学里教授的古典教材还要有趣。透过在西敏中学认识的同学理查·洛尔的介绍下,洛克开始将兴趣转向一些实验哲学和医学的研究,并且成为了英国皇家学会的成员。

  洛克在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接着在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由于在牛津期间广泛学习医学、并且曾与许多知名的科学家如罗伯特·波义耳、罗伯特·胡克共事,洛克后来还在1674年获得了医学学士的学位。在1666年,洛克认识了沙夫茨伯里伯爵(AnthonyAshley-Cooper),伯爵当时正为肝脏感染疾病所苦,在接受洛克的悉心治疗后相当感激,于是说服洛克成为他的助手。

  找到新工作的洛克于是在1667年搬进了沙夫茨伯里伯爵于伦敦的住所,兼任他的个人医师。在伦敦,洛克在知名医师托马斯·西德纳姆(ThomasSydenham)的指导下继续研读医学,西德莱姆对于洛克在自然哲学上的概念产生极大影响,这种影响可以在后来洛克所著的《人类理解论》一书里发现。

  随着沙夫茨伯里伯爵的肝脏病情逐渐恶化,洛克所学习到的医学知识也备受考验。洛克负责协调其他几名医师一同参与治疗,并且说服沙夫茨伯里伯爵接受一次开刀手术(开刀在当时本身就是可能致命的)以移除肝脏内的囊肿。手术进行得相当成功,疾病也逐渐复原了,伯爵感激的称赞是洛克救了他一命。

  在担任沙夫茨伯里伯爵医师的时期,洛克开始撰写一些在后来被出版为《人类理解论》一书的草稿,其中有两份草稿依然保存至今。也是在这个时期洛克担任了伯爵所创建的贸易与种植园事务委员会的秘书,提供伯爵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上的意见。

  沙夫茨伯里伯爵身为辉格党的创立者之一,对于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极大影响。伯爵于1672年被指派为英国大法官(LordChancellor),洛克也随之参与各种政治活动。1675年,在伯爵于政坛失势后,洛克前往法国旅行。在1679年当伯爵的政治情势稍微好转时,洛克又回到了英格兰。也是在这个时期,很可能是出于伯爵的鼓励,洛克开始撰写知名的《政府论》一书。在书中洛克替后来1688年的光荣革命提出辩护,但也批评了托马斯·霍布斯等人的独裁主义政治哲学。虽然洛克是与较具权势的辉格党共事,他所提出的自然权利以及政府理论在当时可说是相当激进而革命性的。

  然而到了1683年,由于被怀疑涉嫌一件刺杀查理二世国王的阴谋(虽然根本没多少证据能证明他直接参与了谋刺案),洛克逃亡至荷兰。在荷兰,洛克终于有时间继续开始撰写许多著作,花了许多时间重新校对他的《人类理解论》以及《论宽容》的草稿,直到光荣革命结束为止洛克都一直待在荷兰。在1688年洛克跟随奥兰治亲王的妻子一同返回英格兰。在抵达英国后不久洛克开始将大量的草稿出版成书,包括了《人类理解论》、《政府论》、以及《论宽容》都在这段时期接连出版。

  洛克的密友玛莎姆女士(Masham)邀请洛克前往她在艾塞克斯郡的乡下住所定居。虽然当时洛克的身体状况已经因为哮喘病发作而饱受折磨,他仍成为了辉格党的英雄人物。在这段期间洛克也经常与艾萨克·牛顿等人讨论各种议题。

  从1691年开始洛克一直住在玛莎姆女士的家中。在健康状况不断恶化,洛克在1704年10月28日去世,并被埋在艾赛克斯郡东部的HighLaver小镇的一个教堂墓区。洛克终身未婚,也没有留下任何子女。

  虽然洛克一生中经历了王政复僻、伦敦大火、伦敦大瘟疫等许多历史事件,他仍没来得及在有生之年看到他的理念被实践。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的发展在洛克的时代都还处于早期阶段。

  约翰·洛克 - 哲学思想

  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主性质”和“次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漏洞,不过却对后来的哲学家起到很大的影响。洛克开创的经验主义被后来的乔治·贝克莱以及大卫·休谟等人继续发展,成为欧洲的两大主流哲学思想。

  约翰·洛克 - 政治思想

  虽然在哲学上洛克成就十分重要,不过他在政治及政治学说上的影响恐怕对后人更为巨大。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约翰·洛克 - 著作

  洛克的著作中反映出了他的清教徒背景以及身为辉格党员的一些政治立场。虽然洛克经常被视为是现代政治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难免与现代的主流观点有些差别。

  洛克的第一本主要著作是《论宽容》。洛克对研究当时英国的于宗教宽容程度相当感兴趣,他在死前写下了许多主张宗教宽容的论文。非国教徒的新教徒背景长大的洛克对于不同的神学观点相当敏感。不过后来洛克改变了立场,因为他对许多非国教徒的教派的行径感到反感,转而成为了英国国教会的坚定支持者。洛克采取了较为宽容的宗教立场,但仍认为拥有一个国教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而洛克最知名的两本著作则分别是《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人类理解论》早在1671年便开始撰写,有如洛克描述的,在接下来18年里断断续续撰写才完成了整本书,最后于1689年出版。虽然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的时间仍有待争议,很明显的是书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在1679-1682年期间撰写的。因此《政府论》一书最初不太可能是为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撰写的,虽然在光荣革命之后洛克的确曾大幅修订全书以替革命辩护。

  《论宽容》:洛克最初是以不具名的方式在阿姆斯特丹发表了拉丁文的《论宽容》一书,虽然这本书很快便被翻译为英文出版。洛克区分了一个教会与民间政府的差异,包括两者在目标上的差异、以及在实践的手段上的差异。政府是为了维持和平才存在的,并且必须保有武力才能达成这个目标;而教会则是自愿构成的群体,为了提供灵魂救赎才存在的,而且必须使用说服的手段传教。个人并不能被从他们自己的灵魂上分开,也因此政府并没有提供他们救赎的责任,武力也不可能达成救赎的目标,即使能够达成,以这种压迫方法传教的宗教也并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因此,即使当政府倾向于支持某个特定的教会时,政府不能为此而干扰民间的和平。

  不过,政府可以出自政治上的目标而管制宗教,例如禁止在公共场合宰杀动物以维持环境的卫生,即使是当这些政策妨碍了某些宗教传统时亦然。而那些不愿接受洛克提出的宽容原则的宗教教派必然会企图改变政府,也因此政府有权以维持和平为由加以镇压。由于没有了对上帝的恐惧便没有了信守承诺的理由,而社会的和平也需要人们愿意保持承诺,因此政府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推广一部份的宗教发展。

  《人类理解论》: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洛克批评了宣称人生下来便带有内在思想的哲学理论,他主张人所经历过的感觉和经验才是形塑思想的主要来源。由于他在这方面的理论,洛克可以被归类为经验主义者,而非他的批评者莱布尼茨等人所信奉的理性主义。《人类理解论》的第二卷提出了洛克对于思想的理论,他区分出了被动取得的简单思想—例如“红色”、“甜美”、“圆形”等等,与主动架构起来的复杂思想—例如数字、因果关系、抽象、实体观念、本体、以及差异性概念。洛克也区分了物体既有的主要特质—例如形状、动作、和长宽高,以及次要特质—亦即“在我们体内产生不同感觉的能力”(II.viii.10),例如让我们感觉到“红色”或“甜美”的能力。洛克主张次要特质是取决于主要特质的。在第二卷中洛克也讨论到了人的本体以及人的思想,他在这里所提出的理论直到今天都还有所争议。第三卷主要讨论语言,第四卷则讨论知识,包括了直觉知识、数学、道德哲学、自然哲学(“科学”)、以及信仰和舆论。

  《政府论》《TwoTreatisesonGovernment》: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政府论》的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RobertFilmer)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护的基础之上,并且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则试图替光荣革命辩护,提出了一套正当政府的理论,并且主张当政府违反这个理论时,人们就有权推翻其政权。洛克还巧妙的暗示读者当时英国的詹姆斯二世已经违反了这个理论。

  洛克提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他主张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而他们的责任则是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权利。透过洛克称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统治必也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体制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政府就应该被解散。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当政府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以对抗旧政府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革命”。

  约翰·洛克 - 影响

  洛克对于哲学和政治哲学界产生极大影响,尤其是自由主义的发展。现代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也将洛克视为其理论的奠基者之一。洛克对于伏尔泰有极大影响,而他在自由和社会契约上的理论也影响了后来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托玛斯·杰斐逊、以及其他许多的美国开国元勋。洛克的理论激励了后来的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洛克在知识论上也有极大贡献,他提出了“主观性”—或称之为“自我”的定义,CharlesTaylor等历史学家认为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一书是现代哲学中有关自我的概念的奠基者。

  财产理论:在《政府论》中洛克主张公民社会是为了对财产权利提供保护才产生的。洛克所谓的财产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词为基础,代表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包括了拥有他自己。也因此,洛克所谓的“财产”包括了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治社会创立的目标便是为了提供财产权利更好的保护,因为财产能够代表其成员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却无法代表一些只有与共同体里其他人结合才能实现的利益。

  从这个理论延伸,每个人必然都在社会以外(利如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一些财产,因此政府并不是财产权利的唯一来源,也不能够随意挪用个人的财产。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财产必然是先于政府存在并且完全独立的。洛克的对手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主张如果自然状态真的存在(他否认其存在),那么所有东西必然是属于公共所有的,私人财产不可能存在。托马斯·霍布斯对此也抱持类似的看法。洛克因此提出了一套解释财产如何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存在的解释:

  首先,洛克主张每个个人都“拥有”他自己,所以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同样自由而平等的。因此,每个人也必然拥有他劳动所得的产品,要否认这点便等同于将他视为奴隶。也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在自然赋予的资源上混合他自己的劳动:一颗长在树上的苹果对所有人都没有用处,只有当某个人将其采收后它才有可能被食用,而苹果便成为了那个采收的人的财产。洛克同时提出另一种论点,他主张我们必须允许苹果被采收为私人财产,否则无论世界上的资源有多么丰富,所有人类都只有饿死一途。一个人也必须被允许进食,因此他有权利食用经过他劳动所得的果实(同时他也有权拒绝其他人食用他的果实)。当苹果被他吃下的,他也必然是这颗苹果的所有人,无论是在他咀嚼时、当他啃咬时、当他将苹果送至嘴边时,只要他在这棵苹果上混合了他的劳动(透过采收它的动作)。

  不过这还没有说明为何一个个人应该被允许在自然赋予的资源上混合劳动。由于人必须进食,采收苹果也是必要的,但这还不足以解释为何人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财产。因此洛克假设在自然状态下资源是相当丰富的:只要其他人还有机会取得“同样多”和“同样好”的资源,一个人便有权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资源,而由于自然资源是相当丰富的,一个人可以在拿走所有他自己会用到的资源的同时,也不会侵犯到其他人的资源。除此之外,一个人不可以拿走超过他能使用到的数量,以免资源被糟蹋。洛克也因此提出了两个取得财产的但书:“同样多和同样好”的条件、以及避免“浪费糟蹋”的条件。

  透过这一连串理论,洛克主张一个完整的经济体制的确可以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存在。私人财产因此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社会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才形成的。

  累积的限制:劳动创造财产,但财产的累积也有其限制。依据洛克的说法,没有被使用的财产是一种浪费,也是对于自然的侵犯。不过,随着“长久产品”的引进,人便可以卖出他们手上过多的会腐烂的产品以交换长久产品,如此一来便不会违反自然法了。由于黄金、银块、和其他各种贵金属及宝石并不会腐烂,除了美观价值以外,它们对于人的生存是没有用处的。也因此一个人可以自由的累积它们,或者以它们进行贸易换取食物。透过人与人之间的自愿同意,它们便成为了货币(一个人可以用黄金换取苹果、而另一个人则可以用黄金换取小麦)。透过货币的买卖,一个人便能够避免对于资源的浪费,例如在果实腐烂之前便将它们变卖以让他人食用;对于累积资源的限制也因此不复存在了。

  政治理论:与托马斯·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但与霍布斯相同的是,洛克认为自私是人性的本质,这也是他在货币理论上的基础。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洛克也主张应该对政府权力实行监督与制衡,并且认为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革命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些理论对于美国宪法及其独立宣言都有极大影响。

  对于洛克和其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常见误解是洛克只支持民主制度,事实上,洛克认为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也可以在君主政体甚至是寡头正体与其人民之间存在。

  卡罗来纳宪法:洛克经常被视为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也是美国革命的先驱。不过,毁谤者批评洛克曾透过一间英国公司投资了在新大陆的奴隶交易,也批评他在担任沙夫茨伯里伯爵秘书期间曾参与了卡罗来纳宪法(FundamentalConstitutionsofCarolina)的起草,那份宪法在新大陆的卡罗来纳州建立了一套封建的贵族制度、并且给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控制权。一些人认为洛克提出的圈地财产的理论正当化了对于美洲原住民的土地侵占。毁谤者举出洛克在著作里的反贵族和反奴隶理论,质疑他言行不一。然而,大多数美国学者都驳斥了这些毁谤者的批评,指出洛克并没有实际参与卡罗来纳宪法的起草,并且也否认了这些毁谤者对洛克著作的解释。

  自我理论: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洛克将“自我”定义为“会以意识思考的东西(无论其本体,无论其是由何种精神、物质所单独构成或混合而成,皆是如此),这种东西是可以进行感觉的,会感觉到快乐或痛苦、幸福或不幸,而其意识延伸的程度,便是其自我所关心的程度。”但洛克并没有忽略“本体”的重要性,他写道:“肉体是构成人的一部分。”因此洛克认为“自我”是一种在体内的自我察觉、以及自我意识的反射。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解释了这种意识灵魂的发展过程,他批评了圣奥古斯丁派所提出的人生下来皆带有原罪的理论,也批评了笛卡尔提出的人生下来皆带有基本逻辑知识的理论。洛克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块“白板”,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洛克在《教育漫话》一书就是他对于如何教育这种空白心灵的大纲;他相信教育才是构成人最重要的部分,或者更根本的说,心灵开始时都只是一个“空橱柜”,他还说:“我想我会说在我们所遇到的人之中,其中有九成的人的好坏或是能力高低,都是取决于他们所受到的教育。”

  洛克也主张“在我们婴儿时期所受到的任何琐碎印象,都会对我们以后有相当重大而持久的影响。”他主张在一个人年轻时所形成的联想(观念的联合)比那些后来才形成的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是自我的根源—它们是第一波留在“白板”上的印象。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引入了这些概念,还提出了一个例子:例如我们不应该让一个“愚蠢的女仆”告诉小孩在晚上时会有“小妖精和鬼怪”出没,否则“夜晚便会永远和这些可怕的念头结合在一起,他从此再也摆脱不掉这些想法了。”洛克的联想理论大大影响了后来的联想心理学,对18世纪的思想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教育理论。几乎所有的教育家都会警告父母不该让小孩们发展出负面的联想。这也推动大卫·哈特利在《人之观察》(ObservationsonMan,1749年)一书中尝试去发现联想理论的生物学机制,从而导致了心理学和其他新学科的发展。

  约翰·洛克 - 主要著作

  (1689)《论宽容》—ALetterConcerningToleration

  (1690)《论宽容第二篇》—ASecondLetterConcerningToleration

  (1692)《论宽容第三篇》—AThirdLetterforToleration

  (1689)《政府论》—TwoTreatisesofGovernment

  (1690)《人类理解论》—An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

  (1693)《教育漫话》—SomeThoughtsConcerningEducation

  (1695)《圣经中体现出来的基督教的合理性》—TheReasonablenessofChristianity,asDeliveredintheScriptures

  (1695)《为基督教合理性辩护》—AVindicationoftheReasonablenessofChristianity

  未发表的著作:

  (1660)FirstTractofGovernment(或theEnglishTract)

  (c.1662)SecondTractofGovernment(或theLatinTract)

  (1664)QuestionsConcerningtheLawofNature(拉丁文写成,后被翻译为英文).

  (1667)EssayConcerningToleration

  (1706)OftheConductoftheUnderstanding

  (1707)AParaphraseandNotesontheEpistlesofSt.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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