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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文件
管理员2019-07-18【丧葬文化】人已围观
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
考勤管理办法
1目的
1.1本办法规定了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考勤内容与要求,明确了各种假期的给假标准,请假、审批程序等。
1.2通过各级管理人员对该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从组织上保证消除不受制约或不受控制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
3术语
3.1迟到: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在上班信号发出后半小时内到岗即为迟到;
3.2早退: 凡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提前下班即为早退。
3.3旷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为旷工。
a.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无故缺勤;
b.因特殊情况,未事先请假或逾假不归,上班后在一天内又不办理正式请假、补假、审批手续;
c.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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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调动工作(含内部调动),超过限定日期报到上班;
e.虚报请假原因、骗取、伪造“病伤休假证明书”或涂改假条;
f.工作不服从分配、生产工作时间蓄意怠工、擅自离岗、串岗。
4 职责
4.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管理办法,坚守工作岗位,干好本职工作。
4.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出勤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随时了解、掌握下属员工的出勤情况,按照处置权限管理好直属员工的出勤,并对其负直接责任。
4.3人事部门为考勤管理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5 管理内容
5.1工作时间
5.1.1公司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5.1.2一班制、二班制的白班和夜班,三班制的白班,工作时间均为8小时;三班制的二班工作时间为7.5小时半;三班制的三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
5.1.3需三班连续运转或四班三运转而实行轮休工作制的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8小时;遇有下个班次接班人员未到班,上一班次人员不得停止工作离开岗位,并应及时报告领导听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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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如外勤人员、供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值班人员、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5.1.5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1.6各班次的工作时间,各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办公室批准,高温季节工作时间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告。
5.1.7出勤人员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到岗,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后离岗;考勤人员必须做好每一个工作日的出勤管理工作,出勤记录每天统计,并在次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将上月的考勤表上交归口单位。
5.1.8各种假期,均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如假期内遇有节假日,不论是否履行请假手续或有无“病伤休假证明书”,均应计算在内。在支付假期工资时,则应扣除休息日。
5.2休假、休息时间
5.2.1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5.2.2公司休息日:每周星期六、星期日。公司或部门、工厂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适当调整厂休息日。
5.2.3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休息、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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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请假及审批程序
5.3.1各种假期必须事先审批,填写请假审批单(附后),依据不同类别的假期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3.2审批权限:3天以内由UTE长、主管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由厂长、经理审批;1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部审批。副经理以上职务人员请假、外出,由总经理批准。
5.3.3护理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批后,其假期的天数、合法性由人事部医务室确认。
5.3.4请假审批单完成审批后由UTE、科室考勤员负责保存,人事部驻工厂、部门专员负责收集,并复印通知工资、计划生育、所在单位等部门。
5.3.5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不能按时上班,应及时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上班后应在当天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5.3.6员工公司内临时借调(须经人事部同意并办理借调手续),由借入单位负责考勤,出勤情况及请假凭证应及时转交借出单位并据此核发工资。员工公司外临时借调(须经部门及人事部同意、人事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调手续),借入单位负责将借调人员出勤情况及时转交借出单位,并负责借入期间借调人的工资福利等的发放。
5.4事假
5.4.1员工因事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说明理由,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事假一次不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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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
5.4.2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累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及以上者,其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顺延。
5.4.3事假期间工资及有关待遇停发。事假工资算法:本人月工资÷21天×天数。
5.5病假
5.5.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到医保认定的医院或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治疗。病休者必须凭认可的医务部门签发的“病伤休假证明书”,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因病重本人不能前来办理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5.5.2员工外出患急病就地就诊者,必须持医务部门开具的“病伤休假证明书”,连同就诊记录、药费单,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
5.5.3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将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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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内员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5.4员工生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未治愈者,应当退出
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5.5.5医疗期连续病休达二个月,视为长病假,长病假期间人事
关系转入人事部。
5.5.6复工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病假复工申请表”
(附后),人事部组织鉴定,根据健康恢复情况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试工期。
5.5.7试工期内若旧病复发,则继续休病假,假期累计。
5.5.8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发病假工资;病休时间在六个月
以上的停发病假工资,发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5.9实行岗位工资的人员,在医疗期内,扣病假工资=岗位工资
÷21天×天数×50% 。若病假工资待遇低于疾病救济金待遇的,按疾病救济金标准支付(疾病救济金=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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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在医疗期内,扣病假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技术津贴+合资补贴)÷21天×天数×40% 。
5.5.10若病假工资加其他工资之和低于疾病救济金的,则享受疾病救济金(疾病救济金=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
5.6工伤假
5.6.1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报告、鉴定、审批手续,经国家劳动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待遇。
5.6.2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的,须凭认可的医务部门开出的“病伤休假证明书”和工伤事故的审批鉴定,办理工伤假手续。
5.6.3工伤假有关待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192号文规定,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为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伤津贴的规定。公司按本人当月工伤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计发工伤津贴。
5.7婚、丧假
5.6.1婚假:员工结婚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给假3天。如男、女均系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重新组合家庭的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者,也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工作,需去对方处结婚,可按实际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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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丧假:员工父母(包括由其供养的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或由员工供养的祖父母、弟妹死亡,需料理丧事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给假三天。若到外地料理丧事可按实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路费自理。
5.6.3符合探亲条件,利用探亲假回家办理婚事或料理丧事,经批准可按探亲假待遇处理,但不得重复给假。
5.7探亲假
5.7.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假期为30天。同一年内探亲与被探亲双方只能一方享受。探望对象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员工第一次探亲须由对方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5.7.2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每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给假20天。
5.7.3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7.4员工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及路程假期间发给工资。
5.7.5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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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符合规定的境外探亲,其假期和路费按照国务院侨办有关文件执行。
5.7.7员工配偶、父母居住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员工配偶、未婚员工父母居住在本市郊县(即高淳、溧水)的,可按实际每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5.7.8员工配偶、父母系航运、远洋、海洋渔轮船员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员工均不享受探亲待遇。员工配偶是军官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5.7.9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均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符合探亲条件的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次年开始享受。5.7.10员工结婚满一年后或配偶死亡、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结婚前,符合探亲条件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或参照未婚员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7.11员工探亲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探亲假审批表,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计划分别安排,人事部审核。如个人需改变已排定的探亲计划日期,应书面提申请并经同意,否则作自动弃假处理,不再补假。
5.8产、育假
5.8.1产假: 顺产给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8.2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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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第一个孩子),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达到
晚婚年龄,男方持婴儿出生证在一个月内可享受护理假10天。5.8.3流产: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流产参照节育假。
5.8.4员工产假待遇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59号文;宁
劳社[2001]9号文《假期内发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实行岗位
工资制的人员,假期内按岗位工资的75%预发;实行岗位技能工
资制的人员,假期内按原工资预发。待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时
予以抵冲结算。
5.9产前假
5.9.1怀孕7个月以上的员工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假期内停发原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实行岗位工资的人员,产前假工资=(本人月岗位工资)×55%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产前假工资=(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技术津贴+合资补贴)×70%
5.9.2若产前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10育婴假
5.10.1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育婴假。假期
从产假期满至婴儿周岁,育婴假期间停发原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实行岗位工资的人员,育婴假工资=(本人月岗位工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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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育婴假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技术津贴+合资补贴)×70%
5.10.2若育婴假工资加其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11绝育、节育假,
按照计划生育规定执行。绝育、节育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同时可享受本单位(部门)奖金。
5.12产假、绝育假、节育假等一律凭医务部门开具的“病伤休假证明书”或单位批准的假期为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5.13生产一线的女工月经期间休假一天。
5.14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5.14.1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按《南亚公司员工行为准则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5.14.2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经教育无效,解除其劳动合同;
5.14.3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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