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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经营性公墓后期维护经费缺口的问题
管理员2020-09-03【丧葬文化】人已围观
武汉市有10家经营性公墓,其中,由民政部门独资兴办的有5家,合资合作性质的有5家。另外,有2家安葬特别对象的公益性公墓,4家区属公益性公墓。从我市十多年来公墓建设发展的事实看,为殡葬改革服务的,为殡葬改革作贡献的主力军,仍然是事业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和事业性质的公益性公墓。如果说,我市公墓发展比较健康的话,是事业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和事业性质的公益性公墓发挥了主导支柱作用,使多数企业性质的经营性公墓能够服从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并能够服务于我市的殡葬改革。我们也承认,由于合资合作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单位比较灵活的经营机制,刺激了殡葬服务业整体的优化发展,其中也涌现出十分优秀的公墓单位。在多样性并存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研究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经营性公墓存在维护管理资金缺口的后患。目前,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的构成,是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收取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其中的护墓管理费、绿化费管理,虽然在1998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有要求,但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没有具体的规定怎样提取、怎样分摊等具体操作的办法,执行起来不同程度地遇到一些阻力。
这既是一个政策问题,也是一个会计制度问题。就政策而言,收取护墓管理费,是制度性安排,允许公墓单位承办委托管理业务;就会计制度而言,收取护墓管理费,属于预收款科目,是会计制度的责权发生制。由于没有刚性的法规约束,民政部门独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的上级主管部门将当年公墓单位的护墓管理费、绿化费管理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一并作为利润收缴,合资合作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将其作为即得利益分配。如果护墓管理费不能充分提留,专款专用,有效监管,没有具体的合资合作期满资产清算规定,又没有协议条款,将来交给地方民政部门的公墓,必定是一个无可利用,既无钱、也无财产的一个沉重包袱。地方民政部门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维护管理的职责,民政部门将存在维护管理巨额资金缺口的严重后患,这个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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